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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进行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复审请求案件主要指对初步审查或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复审的决定不服而请求专利复审的案件。专利复审程序是指专利申请因被驳回而给予申请人的一条救济的途径,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权启动专利复审程序,而且专利申请人必须在接到驳回通知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或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同时会书面通知复审请求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如果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的格式,应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规定期限内进行补正,对于期满未补正的复审请求会视为未提出。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或者认为修改后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并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对原申请文件的审查程序。
专利复审的审查原则主要包括:专利复审程序是专利审批程序中的一部分,因此在审查程序中所遵循的审查原则在复审程序中仍然适用。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合议组在复审程序中除了需要遵循总则规定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避免审级损失原则和程序经济原则,其中避免审级损失原则指在先审级未处理的事项通常不能由后审级超前处理,从而有效避免对当事人的审级损失;其中程序经济原则主要指程序的进行应当避免重复并尽可能的迅速,并且可以节省时间和费用。
专利复审程序主要包括:(1)专利复审程序的启动:专利申请人在接到驳回专利申请通知后3个月的时间内可以决定是否请求复审,并且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资格提出复审请求;(2)专利复审审查除特殊情况外,原审查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请案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前置审查。如果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同意撤销原驳回决定,那么专利复审委员会会直接作出撤销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并将该决定通知复审请求人,并且由原审查部门对专利申请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批,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原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继续进行审查;(3)合议组对审查后的专利申请文件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决定包括撤销原驳回决定和维持原驳回决定两种;(4)如果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原驳回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请求进入后续司法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