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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专利申请因为单一性的问题,申请人主动或者被动进行分案的时候,分案申请的申请人与原案的申请人是什么关系?提出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该注意什么?
什么是分案申请?
专利的分案申请指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起分案申请。即将一项专利申请分立成两项以上的专利申请的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通俗的说法是:特殊情况下,一件专利申请如果包含多个发明创造的,在其专利授权通知书下发之后两个月内,可拆分成多个专利。
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5.1节中的规定: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相同的,应当提交有关申请人变更的证明材料。
那么,分案申请的发明人,与原案的发明人是什么关系呢?
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5.1节中的规定:
分案申请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综上,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必须与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如果不同,则要提供证明材料;但是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可以与原申请的发明人不完全一致,可以是原申请人发明人中的一部分成员。但是,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如果不在原申请的发明人的范围内,是不可以的。
这是因为申请人,即专利权人是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进行权利转移的。但是发明人作为专利技术方案的主要贡献者,从做出技术贡献开始就自然形成,无法进行权利转移。如果原申请是群体的工作成过,分案申请作为原申请的一部分,是有可能由原发明人的一部分人完成的,所以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可以是原发明人的一部分成员。但是,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如果不属于原申请的发明人,这是不可能发生的情况。所以分案申请的发明人不属于原申请的发明人,这一情况不被允许。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