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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令74号中关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修改

发布日期:2018-09-07 11:36:24来源:盛阳专利

  第七十四号局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是针对《审查指南》的一系列修改,已经在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修改内容有三处,今天盛阳专利就跟大家一起学习下。


  局令74号中关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修改:


  修改点一:

 

  修改后的《指南》进一步明确“计算机程序本身”不同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允许采用“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第2节)

 

  修改理由: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和修改前的《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的列举性规定“计算机程序本身”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获得专利保护。修改前的《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1节对“计算机程序本身”进行了明确定义。但是在第2节“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中,没有区分表述“计算机程序”与“计算机程序本身”,实践中容易产生“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误解。对此,为了对两者进行区分,在第2节第(1)项中的“计算机程序”或者“程序”之后增加“本身”,澄清仅仅是“计算机程序本身”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可以获得专利保护,进而也明确了允许采用“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

 

  进一步的明确了版权法中保护的是程序的“表达”,而专利法中保护的是“解决方案”。

 

  修改点二:

 

  修改后的《指南》删除第5.2节第1 段中的“并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各项功能是由哪些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并在第1段最后增加“所述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包括硬件,还可以包括程序”,明确“程序”可以作为装置权利要求的组成部分。此外,将第1段中“即实现该方法的装置”适应性地修改为“例如实现该方法的装置”。(第5.2节)

 

  修改理由:

 

  计算机产品的特点在于软件与硬件是两个协同工作的组成部分,都可以进行改进和创新。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写成一种方法权利要求,也可以写成一种产品权利要求。根据修改前的《指南》,装置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容易将程序流程理解为限定硬件的方法或功能。为了引导申请人直接明确地描述其发明创造中涉及的程序流程方面的改进,进行了以上修改,明确“程序”可以作为装置权利要求的组成部分。

 

  对于软件和硬件均有改进的情况,在权利要求撰写的时候,可以根据需要将两者的改进体现在一项权利要求中。

 

  “程序模块架构”权利要求的理解为:

 

  1)一种装置权利要求

 

  2)改进主要在于计算机程序,而非硬件实现方式

 

  3)申请人可以选择的一种撰写形式

 

  “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的方案,可以撰写为:

 

  1)方法权利要求(方法)

 

  2)包括程序组成的装置权利要求(产品)

 

  3)程序模块架构权利要求(产品)

 

  4)“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权利要求(产品)

 

  修改点三:

 

  修改后的《指南》将第5.2节第2段中的“功能模块”修改为“程序模块”。(第5.2节)

 

  此外,删除对实践已无指导意义的【例9】“一种以自定学习内容的方式学习外语的系统”。(第3节)

 

  修改理由:

 

  修改前的《指南》有关“功能模块”的表述未能清楚地反映技术本质,且易与“功能性限定”的表述混淆。

 

  保留案例8,表明这类申请并不是全部采用创造性的审查方式,而是根据具体情况,仍有实用课题审查标准的空间。